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環節,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在經營環節,銷售和出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這些設備一般具有在壓、溫、空、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易燃、易爆、易發生空墜落等,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
特種設備安全法共七章101條,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環節,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在經營環節,銷售和出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義務;在事故多發的使用環節,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負責,并負有對特種設備的報廢義務,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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