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按規定另行通知)。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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