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協調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的爭議。同時,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
9日消息,為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加強光伏發電并網運營監管,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了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這一辦法適用于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辦法對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在監管的具體內容上,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配套電網建設、并網服務、并網環節的時限情況等進行監管,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管,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情況進行監管,對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電費結算、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管。
辦法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與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協調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的爭議。同時,電網企業應向所在地區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及運行中遇到的問題等信息;電網企業未按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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